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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10:25:29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研〔2017〕32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

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已经20175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531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含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答辩管理工作,强化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程序包括:预答辩、查重、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

(一)预答辩

    1.博士研究生预答辩应在答辩前3个月进行,硕士研究生预答辩应在答辩前1个月进行。

2.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名同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

3.研究生汇报论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分钟(博士)、30分钟(硕士)。

4.预答辩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政治思想品质及学术道德方面是否满足要求。

2)审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是否满足答辩条件。

    3)按照开题报告,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

    4)审查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5)审查研究生论文格式是否规范。

6)对每位预答辩者明确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结论。

7)明确提出论文的修改条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预答辩:

完成预定的论文工作量比例低于70%,又没有合理理由者;

论文格式严重不规范,不规范率超过规范条款的三分之一者。

ƒ论文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须启动调查程序者。

涉密论文脱密处理未达到要求者。

参考文献阅读数量未达到规定数量者、或虽列有参考文献目录,但经核查未实质阅读者。

(二)查重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的处理规定》执行。

    (三)论文评阅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一律实行盲审制。论文评阅工作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学校抽检评阅的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论文评阅具体要求见《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文件。论文评审通过者,方可申请答辩。

(四)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按《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2.答辩会议程序:

1)答辩秘书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报告预答辩审查结果及评审专家意见,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2)答辩由主席主持。

3)研究生汇报论文工作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博士)、40分钟(硕士)。

4)质疑时间由主席掌握,票决答辩成绩及是否通过,形成答辩决议。

5)宣布答辩决议,导师、研究生致谢。

3.秘书如实记录答辩过程,包括开始时间、质疑问题及答辩要点。

4.答辩成绩依据以下条件,评出ABCD四个等级:

1)对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论文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格式规范。

5.答辩决议要点:明确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答辩成绩;

6.依据答辩委员会建议,答辩人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做相应记录和存档。

     二、其他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要求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三天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

    (二)通过答辩的学位材料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秘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理和归档。在此期间,学位材料不得由他人保管。 

(三)凡属在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环节中,未严格把关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研究生毕业论文在上级部门抽检时出现质量问题,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及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研究生教学事故2级,按照学校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预答辩工作量人时数按开题、中期考核计算办法执行。

(五)论文评阅费为:硕士每篇每位专家不高于350元,博士每篇每位专家不高于650元,答辩费为每人每生不低于200元,校外人员可以报销旅差费。支取办法:校内专家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校外专家可汇入个人银行卡或通过邮局汇款,凭邮局汇款凭证报销。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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